甘肃天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天庆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设立“甘肃天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审议、评定、管理与咨询机构,由博物馆专家代表组成,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七条 审核本馆职工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材料。
第八条 对科研奖励进行评审与认定,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副高级职称以上)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和顾问若干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外聘专家应占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以上。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专业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科研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甘肃天庆博物馆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本馆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负责组织审定本馆对外评聘专家事宜;
(五)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六)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长办公会提供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委员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异议,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五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长办公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 条本章程由甘肃天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甘肃天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加强甘肃天庆博物馆文化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甘肃天庆博物馆章程》,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
甘肃天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博物馆为实现“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办会宗旨设立的专业性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馆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会学术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学术科研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监督;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普及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组织编辑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从事基础教育各学科、专业领域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从事教育管理、教学实践且卓有建树的教育工作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以专业、精干、办事为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需符合社团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与学会当届理事会同步),可连选连任。届中因事业发展需要增补委员,亦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组织。如评议(审)组、课题组、调研组等,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会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
(四)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设在学会秘书处学术室,需指派专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编辑
(一)工作方针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学会章程,发扬求实创新精神,倡导良好科研道德,坚持学术为本,发扬学术民主,崇尚科学公正,积极推进学会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学会科研规划发展、重要学术决策和重大学术活动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基础教育战线群众性教育科研服务,为广大中小学办学体制创新、教学方法创新、育人模式创新服务,为基层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成长和专业进步服务。
(二)工作任务
1.依据学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研制学会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工作安排意见;
2.研制、修订学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负责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重点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3.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或重大科研攻关;
4.基础教育重要学术成果申报、鉴定、评审及发布、表彰和应用推广;
5.支持学会“校长、骨干教师高端培训计划(方案)”研制,课程(专题)开发,组织教学和教学评价等;
6.学会“专题研究中心”的设置、申报、评审和管理、指导、评价;
7.培育和发现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典型,开展专题调研;
8.组织、管理论文评选;
9.对学会重要学术活动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如学术年会,实验区工作,现代学校联盟行动计划,分支机构评价等;
10.主管部门委托或学会承接政府转移服务项目的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制度编辑
学术委员会内部议事组织形式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1.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组织形式。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学会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提议,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3.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制并通过学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意见)等;
(2)确定学会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安排意见或专业支持方案;
(3)议决学术委员会内设机构和组成人员;
(4)总结、通报上年度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
(5)其他需要提请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重要学术事项。
4.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议决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不少于应到会半数以上人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5.如有必要,可提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当事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二)主任委员会议
1.主任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一般性议事形式。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受主任委员委托,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主任委员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3. 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全体委员会议议决事项;
(2)就决议的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推进工作提出意见并付诸实施;
(3)就内设机构或专项工作,听取相关人员汇报,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4)提出全体委员会议方案和议决事项意见;
(5)需要临时决策和研讨的事项。
4.主任委员会议须全体主任委员出席,如有决议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三分之二主任委员同意方可施行。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决定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征求意见,按以上原则决议通过。
5.如有必要,可提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列席主任委员会议;须有相关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时,会前通知其准备并参加会议。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制度编辑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本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向学会和学术委员会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四)积极参加学会学术活动,为学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批准,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再担任委员:
1.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反学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者;
3.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者;
4.因工作变动或年龄、身体条件,不适宜担任委员者;
5.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委员者;
6.有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