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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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使用证照、印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照、印章管理

现有证照、印章明细:

序号 证照、印章名称 数量

1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1份

2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1份

3 基金会 公章 1枚

4 基金会 财务专用章 1枚

5 基金会理事长人名章 1枚

6 基金会党支部公章 1枚

被授权的证照、印章保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妥善保管证照、印章,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范围使用证照、印章,并及时做好登记;若因工作变动或特殊情况,需移交证照、印章使用及保管责任,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证照、印章的使用

(一)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照资料时,应先填写证照使用登记,写明拟用证照资料名称、原/复印件、使用事由、使用及归还日期等信息,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盖印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登记,写明拟用印章名称、用印文件名称、份数、用印人,由秘书长对文件内容进行审阅、了解,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三)办公室应对加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件进行扫描档案留存,原则上不允许加盖重要信息不明或空白的文件,如却有需要,须在填写完成文件内重要内容信息后补全存档文件。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将印章带离单位的,需要按照当日借还的原则,确须隔日归还的应与领导说明情况,并得到批准。

三、审批权限

(一)不涉及钱款的证照、印章使用申请,应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二)涉及钱款、财务及合同的证照、印章使用申请,应提供完善的相关资料,向秘书长提出申请,所涉钱款超过50万元(含)的还应报理事长审批,如所设钱款超过100万元(含)的,须增加理事会会议决定审签。

四、证照、印章的刻印和报废

(一)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二)由于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或损坏报废的印章,必须及时上报领导批准后,一律交行政部统一封存或销毁,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因印章保管、使用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将视其情节, 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