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各类慈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对慈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慈善事业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或社会团体向基金会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名称、目标、预算、计划和执行方案等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应设立项目工作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审议,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项目工作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立项,并明确项目的预算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基金会应与项目合作方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实施计划、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承办方应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基金会备案。
第九条 项目承办方应建立完善的项目执行团队,明确成员职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应定期进行项目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总结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办方应将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入档保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应组织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项目经验和教训,并进行项目效果评估报告。
第五章 项目公布和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布已实施的慈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益,定期发布项目成果报告。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合理合规。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收支应进行详细的账务记录,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基金会内部进行宣传和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其他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所有。